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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上“新装”]终身追责是给主任检察官扎的“紧箍咒”
在反复查阅卷宗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主任检察官邹德光在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上签上了名字,决定不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而在以往,这一决定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后才能做出。(4月8日《华西都市报》) 报道称,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一年多来,成都检察院作为唯一的副省级城市检察院试点单位,已有57名像邹德光这样的主任检察官上岗,带来的直接“效益”就是,批捕案件办理周期平均缩短1天;公诉案件平均缩短10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审查办理周期平均缩短5天。显然,把“案件层报审批模式”变为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去行政”模式无疑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提升了办案质量,但是将检查环节的终结决定权从“三方分权”到集权于一人,也给“任性”用权埋下了隐患。 针对这一点,试点单位“推出”了“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和办错案将面临终身追责的倒逼机制,就是说,既放权给主任检察官,让主任检察官能够甩开膀子放手干,同时又以权力和责任对等的机制给主任检察官扎紧“紧箍咒”,从追责层面倒逼主任检察官不碰红线、不踩雷区。 “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是一条基本原则,确定了有多大权力就负多大责任的权责对等机制,如此便可最大程度降低冤假错案和权力“任性”。之前,一些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凭着个人感情和意愿办案,缺乏对案件客观公正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但是最终在追责的时候并没有追究到人,而是以法院的名义承担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这种法院做“后盾”,给检察官收拾“烂摊子”的方式不仅助长检察官办案的“任性”,同时也让办案质量大打折扣。 办错案将面临终身追责,对于主任检察官而言,是一项紧得不能再紧的紧箍咒,彻底将检察官的责任泛延至终身。办错一件案子对当事人的影响无疑是至深的,也会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损害法院威严,严重的还将葬送人命。终身追责就是让主任检察官把严谨的办案态度放到“心口上”,必须时刻站在客观公正的离场,保持清晰缜密的思维,拿出刚正不阿的正义,把每个案子断得公公正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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