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我的原创 » 原创时评 » 浏览内容
【基层视野】对恶意诬陷不能只想着息事宁人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5起恶意举报典型案例,不仅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恶意举报者、点名道姓予以曝光。(1月17日《人民日报》)
2018年5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提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广大干部认为,《意见》给干事创业者打了一剂“强心针”,吃了一颗“定心丸”,以后,只管甩开膀子放手干,至于其他的,交给组织。
其实,举报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强化正风肃纪、严格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畅通民情民意的一种重要渠道,让群众充分享有监督权,所以,群众监督在干部监督管理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伴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进步,群众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从最初的邮寄举报信,到后来的电话举报,再到现在的电脑上、手机上“一键举报”,群众监督越来越便利。
当然,群众监督的便利也是一把“双刃剑”,因为零成本、易操作,群众的监督举报也越来越多,这其中,不乏不实的、虚假的、恶意的举报,打着“监督”的名义,泄个人私愤,企图以此为手段达到让干部“倒霉”的目的。有的举报经过纪委监委认真核实,发现看上去“言之凿凿”的举报内容其实都是虚张声势,甚至还有的是编造虚构。特别是在一些公开的论坛网站上发表的不实言论,不仅对社会造成错误的舆论引导,而且也极大地损毁了干部的个人声誉。
现实中,有的地方和领导总是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恶意诬陷和捏造事实的现象,一旦查明真相“不属实”就没有了“下文”,既不追究诬告者的责任,也不为受诬告的干部澄清正名。表面上看,是为干部个人声誉着想,息事宁人即可。但事实上,这种息事宁人的不当做法,不但不会减轻干部在社会上的名誉受损伤害,而且不利于营造敢于担当的干事创业氛围,“默不作声”也对恶意诬告者没有任何震慑。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对收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不管是党规和法规,都对诬告陷害的处理处罚有着明确的规定,既然如此,那么保护干部正当权益就应该敢作敢为、旗帜鲜明,对受到诬告的干部不仅要及时澄清正名,而且还要光明正大地澄清正名。对诬告者,就应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