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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肃纪]厅官违规“放贷”是变相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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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板主动找厅官“借钱”,然后高息还款,以达到变相送礼金目的。厅官构成接受礼金错误,省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1月28日《湖北日报》)

报道显示,该官员是某市的副市长汪某某,分管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2008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市的一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易某某认识,同年6月、2011年五月,易某某分别从汪某某手中借走10万元、20万元,2012年11月,易某某不仅将本金全数归还,同时支付20万元利息,比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高出数倍。

曾经有专家指出,官员也作为公民,可以参与民间借贷,至于是否合法合规,关键就看两个因素,第一,是否利用了手中的职权;第二,是否违规收受高额利息。如果这两个中的其中任何一个因素成立,那么该官员所参与的民间借贷活动就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回到汪某某与易某某两人的关系上来,一个是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市长,一个是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也就是说,易某某的业务属于汪某某的权力管辖范围内。在日常工作上,二者必然会产生一些交集,更为重要的,汪某某手中权力的使用,可以直接影响到易某某的生意做得怎么样。一般人都知道,如果能够与政府部门官员,尤其是高级领领导干部搞好关系,生意做起来就会如鱼得水、如日中天。但是,如何与领导干部搞好关系呢?

直接送钱显得有些唐突,关系很一般的,往往还不敢拿,烫手。于是乎,易某某就想到了一个借贷的办法,表面上是借汪某某的钱,实际上,在返还本金的时候,附上高于银行很多倍的利息,这样,汪某某的本金就变成了“可以生钱”的钱,易某某也可以从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来拉近与领导干部之间的关系。或许,在汪某某的看来,这不过是再普通不过的“借钱还钱”,不过只是利息高了一点,只要借款方愿意,哪里有拒之于千里之外的道理。这样一来二往,两家都高兴。

高兴归高兴,作为副市长的汪某某,全然忘记了自己作为领导干部的身份,忘记了易某某是自己分管领域内的商人。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新型政商关系时指出,政商关系概况起来就是“亲”、“清”两个字。“亲”,就是要与企业坦诚相待、真诚相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要同企业保持清白、纯洁的关系,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如果理不清政商之间的“亲”“清”关系,在使用权力、开展工作的时候,就拿不准标尺、守不住底线,就容易把手中的权力变成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私器。

案例中的易某某,作为房地产商人,自然懂得投入与产出的道理,断然不会平白无故地给官员支付高额利息,无非是想利用这种看上去合情合理的方式给官员先尝一点“甜头”,只要关系搞密切了,今后办起事情来,从其它渠道赚回20万根本不在话下。身为分管住房与城乡建设的副市长,理应知晓地产商心甘情愿“投怀送抱”支付高额利息的真正用途,这种非正常的政商关系,必然成为今后任性用权、以权谋私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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