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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视野]政务信息公开也要“必作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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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表示:“政务公开是政府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政务公开就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10月31日中国政府网)

政务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政府的法律职责和使命,所有政府部门都应当按照《条例》把应公开的尽公开。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之举,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纵深推进,政务公开既是基础性工作,也是关键性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和群众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政府办事效率、质量、成效等都可以通过政务公开信息中获取,哪些做得好、哪些还有待提升,也都可以从中反映出来,所谓“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就是这个意思。

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政务公开工作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在该《意见》中,对六种问责情形也作出明确界定,可以说,必然形成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公开政务信息的倒逼效应。

李克强总理指出:“‘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我们各部门有很多类似的具体政策,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改进工作,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见微知著、一斑窥豹,人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政务公开工作尤其如此。政务信息是连接干部和群众、政府和社会的桥梁纽带,是传递政府工作、信息、政策的重要窗口,“必作于细”既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也是保障群众监督权、知晓权的基本前提。因此,政务信息不仅要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地公开,而且还要尽可能细地公开。在公开的每一条信息中,都传递着政府工作的每一个细节、每一项努力、每一个成就,也传递国家和地方制定出台的政策法规。

现实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公开政务信息时,不精细,尤其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时,往往用“按照有关规定”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来填充。到底是什么规定,很多群众看得不明,具体查找起来也存在一定困难。出现这样的原因,或与懒政相关,或与业务不熟相关,或与侵占群众利益相关。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公开政务信息时,不讲时效性。比如关系民生大计的政策制定实施以后,一些政府部门不是立刻“广而告之”,而是揣在裤兜里“不宣不讲”,或者“宣而不讲”,再或者“讲而不宣”,如此效法,群众很难在第一时间准确掌握。还有的政府部门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喜欢“留一手”“答非所问”,令人感觉政务信息“藏头露尾”“牛头不对马嘴”,不够全面、不够真实、缺乏针对性,最终就有可能出现如李克强总理所指出的“给后续工作带来巨大的被动”。

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政务信息,是法治型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巩固政府公信力、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因此,不可轻视,更不可马虎。信息内容上要精细,责任分工要精细,问责处罚上也要精细。只有“必作于细”,才能做成“天下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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