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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丁乔:好的作风需要有责任的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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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法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才能规范和约束执法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6月21日,在全省政法系统作风监督聘任会上,刚刚被聘为作风监督员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卓宇说。(6月22日《四川日报》)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会上指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永远没有休止符”,同时指出:“活动收尾绝不是作风建设收场。”作风建设本身就是一场持久战,必须时刻做好长期备战的准备,只有坚持久久为功、驰而不息,作风建设才能朝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笔者理解,习总书记之所以提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在当时特定的政治环境下,从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中反映出的是各种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因此,一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只是作为拉开作风建设的序幕,而不是结束。其二,纵观新的国际国内形式,既面临各种挑战,同时也面临各种发展机遇,抓住发展机遇、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全面进步,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要看从严治党紧不紧、从严治吏严不严。

但是,如何推动形成好的作风,让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真抓实干、履职尽责、奋勇担当,除了需要依靠其自身的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有力有效监督,如此才能形成作风建设的合力。其中,社会监督对于整体作风建设而言,应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不仅能够对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形成有力的倒逼机制,更能够在社会中形成具有示范性和代表性的良好风气,最终或可实现从个别社会监督员到人人参与监督的大氛围大环境。此次四川政法系统聘请的监督员来自人大、政协、高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从70名初选名单中经过层层筛选出55人,囊括了社会的各行各业,既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又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55名社会监督员与“朝阳群众”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持证上岗,亮证监督,现场监督必须有2名监督员同时到场,这样可以避免监督不公的现象发生。第二,明确内容,分配任务,主要围绕政法干警执行“八项规定”、行使权力等四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要求每年提供线索不少于10条(次),这样可以避免监督员盲目监督、闲置不转的情况。第三,有期限、有纪律,聘任期限为2年,一般不超过两届,要求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这样就为监督员划出了“红线”。

好的作风需要好的监督员,好的监督员是好作风的坚强保障。毋庸置疑,这是把习近平提出的“在从严治党上继续探索、不断前进”的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的地方实践。当然,在实践的过程中,或许会出现监督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等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制度机制也需要在实践检验中不断完善和创新。总之,我们期待这种开诚布公的监督方式能够为我们政法系统带来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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