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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重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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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否则将被追究责任。日前,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中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责的几种行为。(10月10日《华商报》)

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力度之大、措施之实、影响之深,除了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各地也出台了司法机关以外的配套措施。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就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让司法更具独立权。各地出台以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配套措施,一方面说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司法的独立自主权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对领导干部在司法领域的权力限制,进一步压缩领导权力,划清责任边界,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制度是有了,处罚机制也很明确了,但是如何来监督,是落实制度的重中之重。

中国是个讲人情的社会,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往往一些领导干部越权,不是刻意的,而是在一次不经意的谈话和饭桌上的聊天,就能侧面表达自己的意图。所谓,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能够敏锐洞察领导干部意图的司法干部,不说自明,实际上这也算是一种干预司法活动的表现。这种情况,又如何来界定,该案件是否涉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如果真查起来,领导干部倒是可以义正言辞地推得一干二净,否定自己的真实意图。

陕西省明确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四种情况,并对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也作出了明确限制说明。应该说从有到无,就是一种进步,一种创造。但是在反腐高压的态势下,仍然有领导干部变着法子地贪腐,变着法子地跟党纪国法“斗智斗勇”,既发挥了手中权力的作用,同时又做到无法察觉,所以反腐的手段也是在日益创新。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只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处理机制,但是在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方面,对领干部在司法领域的活动监督细节仍然需要创造和创新。

就目前而言,处罚机制能够对领导干部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抓早、抓小、抓细,做到密不透风的监督管理,才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根本和关键。

在这方面,笔者认为既要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让公众和媒体尽可能地参与司法活动,又要锤炼司法机关自身抗干预的本领,让司法干部自身就具备不朽不蚀的防腐功能。同时,更要厘清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砍掉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不合理,或可存在干预、插手倾向的关系网,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笔者相信,领导干部在司法领域的活动空间会越来越小,这也必将推动我国公正司法、独立司法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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