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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是可耻的]打击微信侵权还需多方发力

2009 0 发表评论

2月1日,新华社连发三文,批评微信面对公众号越演越烈的内容抄袭不作为。(2月1日新华网)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终端的高速发展为我国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打了一剂“助产针”,人们从最初的报刊媒体到PC端互联网媒体,再从PC端互联网媒体到手机移动终端媒体,每一次革命性变革既是一种进步,同时也是一种“阵痛”。李彦宏也曾为百度文库的侵权伤过脑经,曾放狠话,“管不好就关掉”。但是关不关百度文库不是由某个人说了算,就算百度能够忍痛“堕胎”,但是其它媒体平台一样会推出“文库”项目,因为它的存在体现的是当代知识免费共享的一大特点。换句话说,继微博后兴起的有一大网络媒体平台微信也是顺应互联网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应运而生的新型移动媒体。

可以肯定的是,微信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改进了人们汲取信息和知识的方式,公众对微信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少,除了一些微信号铺天盖地的广告外,抄袭成为微信发展的瓶颈,但是如果因为侵权问题关闭微信,无异于因噎废食。笔者认为,微信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理应用好、管好微信,同时,它潜在的巨大利润空间和成长前途也不可估量的。

新华网连发三文,批评微信公众号对抄袭行为不作为,其实质就是我国当前公众对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与滞后的文化产出量、局限的文化传播渠道之间的矛盾,新华网发问批评能否对微信管理起到“革命性”作用未可知,但笔者认为,建立微信管理相关法律、助推微信运平台主动管理、提升微信号版权意识和发动全民维权,这四者必须同时作用,才能杜绝微信抄袭的现象。

微信在我国还处在“青春期”,在此阶段,一方面是利润的诱惑,一方面是版权保护的漏洞,需要法律有所作为,引导和管理微信号,必须明确微信、公众号和使用者的权力和义务。平台管理者也应该在此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主动“出击”,保护原创作者的版权,坚决关闭和取缔涉侵权的微信运营商,这点上,需要管理平台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管理平台如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就只能由微信号任性了。微信号作为主体,自觉遵规守法本是不必说的,但是一些单纯追求点击、置侵权于不顾的微信号严重伤害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如果法律能与管理平台共同作用于微信号,从法律、规定和道德方面进行约束和管理,抄袭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抄袭是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微信兴起不久,但是发展迅猛,微信抄袭问题不解决,直接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短板,不利于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因此,与微信迅猛发展相比,版权保护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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