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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丁乔:“光明新区原城管局长跳楼身亡”不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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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公安南山分局微博,12月27日21时,公安机关接报称,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有人坠楼。接报后,警方立即赶往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现查明,坠楼者系自杀身亡,排除他杀。死者身份为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某某。(新华网12月28日)

近日,在国内发生的大事件中,深圳滑坡事件当属其一,党中央、国务高度重视,社会高度关注。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有评论就亟不可待地指出“要严肃问责”,25日,国务院深圳光明新区“12·20”滑坡灾害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滑坡灾害是一起受纳场渣土堆填体的滑动,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不管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还是从该事件的最终定性来看,被问责、处罚显然是免不了的。根据灾难导致的严重性来看,因玩忽职守、渎职亵职被开除公职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不管怎么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处理也不可能走到“处以死刑”这个地步。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启动问责机制以前,光明新区原城管局长杨某某就跳楼身亡,根据警方鉴定排出他杀,也就是说属于自杀。不难想象,在该事件的责任判定中,杨某某给自己判了一道“死刑”。虽说城管局在深圳滑坡事件中负有重要的责任,但是站在尊重生命的角度衡量杨某某跳楼自杀,笔者认为不该有。

在事故责任还没有明确以前,我们的舆论大可以认为杨某某系“畏罪自杀”,但按照一般常理来判断,杨某某是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此,我们的舆论也可以认为杨某某自杀是属于“承受压力太大”或者“负疚感太大”。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干部跳楼自杀的现象都不应该出现。

滑坡让人民群众的生命被彻底埋在泥土之中,人民群众的生命是命,党员干部的生命也是命。选择入党,就注定要失去一些普通群众所拥有的权利,但是在享受生命方面的权利,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敬畏生命,是社会发展的普世价值观,也是推进社会文明进程的基本理论。

如果说滑坡致群众生命于死地是杨某某的失职造成的,那么杨某某跳楼自杀身亡,又是谁造成的?杨某某之死,是不是就能解某些舆论者的心头之恨呢?我认为,和事件中死去的生命一样,杨某某之死也是我们干部管理上的失职,也和舆论界轰轰烈烈的问责之呼声存在必然关系。当然,舆论有舆论的自由,但是组织部门就应当行动起来,负起干部管理之责任,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忽对干部的心里疏导。

显然,在事件发生以后,干部管理部门过分倒向了舆论一边,只看重问责,而没有看到杨某某的心里承受能力,甚至于没有对杨某某开展过心里疏导,以至于杨某某最后独自从高楼上跳楼身亡。面对各方面的压力,以及组织部门不管不顾,可以想见,跳楼前的杨某某已经处于被孤立的地步。如果有人多关心一下,哪怕就是说一句微不足道的暖心话,以不至于走到轻生的地步。社会怎么施压是不可阻止的,组织部门就应当主动程度掌握干部的心里情况,不因干部问题而蒙蔽了一双正视生命的眼睛。

杨某某之死,带给我们一些震撼,也带给我们一些遗憾。虽然这样的死并非个案,但是也在警醒我们组织部门:莫因问责而忽视了干部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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