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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家暴]将是否家暴作为干部选拔依据?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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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酒泉将“是否家暴”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的消息引发关注。据中国妇女报报道,2022年年初,甘肃酒泉市13个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专项行动”,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该方案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近日,甘肃酒泉将“是否家暴”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的消息引发关注

9月9日上午,酒泉市委组织部一位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应称,上述专项行动系酒泉市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而作为总揽干部选拔任用的单位,组织部门的确会在选拔干部时将“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作为考虑因素,“那是作为干部所要具备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一方面。”

该工作人员坦言,组织部门对于干部的考察是全方位的,“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常说‘8小时内外’,而一个人‘8小时以外’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比如说,我们会考察他在公共场合、在家庭中的表现。我们认为,是否家暴也代表了一个人的品行。”该工作人员还说,引发热议的相关规定是他们对于干部选拔的一贯要求,以往他们也会考虑到这点,只是这次突出了这一点,才引发了关注。

9日下午,酒泉市委政法委一位工作人员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上述专项行动主要由酒泉市妇联负责具体协调工作。随后,记者致电酒泉市妇联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该专项行动的实施成果以及下一步的行动方案,酒泉市妇联未来会进行公开反馈,“目前专项行动尚未结束,它(反家暴)是一个长期的行动,需要我们多个部门一起去推动。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落马官员的“双开”通报中也曾出现过因家暴被点名的情形。2021年1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杨俊山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其中便使用了“背离家庭美德,实施家暴”的表述。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李龙靓

原标题:《将是否家暴作为干部选拔依据?官方回应》

衍生阅读

酒泉将是否家暴纳入干部选任参考,公职人员实施家暴如何惩处?

6日,话题“是否家暴成酒泉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登上网络热搜榜。那么,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

网友热议:酒泉将家暴纳入干部选任参考

据9月6日的《中国妇女报》报道,今年年初,甘肃酒泉13个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专项行动”,多部门共同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是否家暴写入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考,话题一出引来网友热议。

语言暴力、冷暴力也要算上”“最近几年干部家暴被曝光的就有很多”“希望以火箭发射的速度在全国推广”……

这位厅官曾被点名“实施家暴”

其实,观察近年来各地查处的党员干部案例,在纪检部门发布的问题通报中,的确有官员被点名存在家暴行为。

例如,去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了6名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双开”通报,其中包括此前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的杨俊山。

在对其审查调查中,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现,杨俊山除存在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还背离家庭美德,实施家暴

去年12月,最高检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督察长,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一级警务专员杨俊山(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消息称,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俊山作出逮捕决定。

在纪检部门对于杨俊山的通报中,“背离家庭美德,实施家暴”的表述颇为引人关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背离家庭美德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实施家暴如何惩处?

党员、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那么,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去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在“你问我答”栏目中,专门刊文就此话题予以解释。

这则答问文章解释,实践中,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性质不同,其应受的党纪政务处分也不尽相同。

文章将公职人员家暴行为分四种情况进行分析,即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构成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虐待罪等刑事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

文章称,现实中,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通过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和调整,一部分行为需要党纪、法律来约束。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已经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自有国家法律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对于其中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仅依靠道德力量不能纠正的,则要由党纪予以规范约束。

对于党员有这类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事人员系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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