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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新语】“集体商议”不是违法违纪的免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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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1994年,厦门市集美区原后溪镇浒井村(后改为居委会)出资成立村集体所有的浒井劳动服务有限公司;1995年,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已去世)提议、“两委”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从劳务公司的结余资金中截留部分作为居委会干部的过节费、防暑降温费、年终奖等补贴;2018年,劳务公司因为业务承接问题,停止经营,这项持续了23之久、合计30.82万元的违规发放津补贴才得以终结。

2005年,厦门市集美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村“两委”干部补贴由财政统筹,各村不得擅自增加和提高标准;2011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也明确了禁止村级“两委”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发奖金、补贴等规定。如果说,在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发放津补贴尚有“后路”可退,那么2005年、2011年这两个时间节点之后依然执迷不悟,那么无疑是将自己推向深渊。令人诧异的是,现任支部书记对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理由除了“不知道这样是不是符合规定”外,居然也有“发放补贴是‘两委’成员集体商议决定的”。

“集体商议”是发扬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这既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防止滥用职权的“防腐剂”,集体商议的过程,也是汇聚各方智慧、凝聚大家共识的过程,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对于一个村的大小事务而言,集体商议体现的是公开透明、民主科学,但即便如此,集体商议也必须建立在尊崇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基础之上,防止决策僭越党纪国法也是集体商议的应有之意。所以,任何集体商议决策,决不能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触碰“红线”、踏入“雷区”,任何集体商议都是无效的、违规的,集体商议也会变成集体违规、集体沦陷。

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实践告诉我们,没有“法不责众”,集体商议更不可能成为违法违纪的免责牌。村干部的报酬由财政统一解决,村干部的使命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有明文规定,下有群众期盼,端端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才是村干部正确的姿态,任何念着“歪经”的念想都是枉然。哪怕是走过了所谓的“集体商议”程序,违法违纪一旦成为不争的事实,再集中的民主都是错误的民主。

集体决策一旦僭越党纪国法,就会变为集体违规、集体沦陷。从严管党治党的特点就是一个“严”字,纵然是集体决策,任何一个决策者都难逃党纪国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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