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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应正视群众监督举报

2018-11-01

因为举报镇干部工作日不上班、喝酒,河南虞城一位村民被逮捕,目前已由当地检察院向法院起诉。(10月30日澎湃新闻网)

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既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激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主人翁意识的重要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历史上,群众监督本身也是历久弥新的优良传统和有效法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比任何时候都重要。

在很多干部看来,群众监督就跟“狮子”“老虎”一样,不仅“难缠”,更能以“应付”,因为群众的利益和诉求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日趋多元,换句话说,一些群众的监督举报是为了达到一般诉求难以实现的目标。但是,现实中,往往干部和群众之间,群众处于弱势地位,而在上级与下级之间,下级最怕的就是上级追责问责,群众、干部和上级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像老鼠、猫和大象,当群众利益在干部面前无法实现时,就会通过举报反映到上级,进而让上级倒逼下级去作为。

无可否认,有的群众举报表面上打着“监督”的名义,实际上存在打击、报复等心理,所以,举报内容失实失真,举报动机不良不纯,即便如此,也不能对失实举报者采取极端手段。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对群众的监督举报核查,本身也是对自身工作和干部的一次“体检”,查一查是不是真的存在类似的问题,看一看有没有发生类似问题的倾向性和苗头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鲜明提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要求各级各地为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正名,各省各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实施办法,应该说,但凡是被错告诬告的干部,都有“平反”的机会。因此,有了中央的明确指向,干部就不应该因为被错告诬告耿耿于怀、无法释然。只要身子行得正,就不怕影子斜。

因为举报不实,举报者被逮捕,甚至面临寻衅滋事的刑事处罚,如此重罪,在我国的刑法中是毫无根据的,“寻衅滋事”也好,“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也罢,都是小题大做。必须提及的是,举报者是通过纪委监委的官方渠道进行举报的,在网络上也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说到底,该案件倒像是群众求利不成,然后报复举报,最后到重罪惩罚的恶性循环。于法无据的惩处虽能其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但必然令“后来者”望而却步。

俗话说,“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纵观贪官的落马轨迹,很多都是只听得进好话、听不进坏话,所以才有了之后的欲望膨胀、行无所敛,如果有人提醒,有人监督,甚至有人旁敲侧,那么多多少少都会提高警惕、自我检视。群众监督是拒腐防变的最佳“利器”,而能否正视群众监督,考验着干部干部的心胸、品性和官德,哪怕是失实举报,也是一次有效的旁敲侧击,恰好可以利用检查核实的契机开展一次严肃的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和自我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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