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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新语】明知“禁钓令不妥”,为何还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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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太湖县花亭湖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花亭湖禁钓工作的通告》,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到花亭湖组织或参与垂钓的,一律先免职;社会人员一律先立案,后拘留。(5月16日人民网安徽频道)

该通告一经发布在网上,立即引来巨大争议,普遍网友认为,保护水源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对于垂钓者免职或者拘留,是不是太过严厉了?也就是说,该通告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同时,通告的合法性也引来质疑。

不管是治安管理条例,还是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抑或是水源保护法规,对垂钓者都没有明确的免职或立案一说。广大网民对该通告合法性的质疑,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认为“这次出台的禁钓令确实存在不妥”。不知道本来就知道其存在不妥,还是因为引发社会关注了才发现其中的确有悖法规的地方,如果是前者,那么很多人都想问:既然明知“禁钓令不妥”,为何还要发布?

据报道显示,去年5月1日,太湖县就针对花亭湖垂钓行为出台了“禁钓通告”,经过一年的整治,水质回归到二类饮用水标准。不过,随着气温的回暖,垂钓现象有所反弹,所以在去年“禁钓通告”的基础升级成今天的“禁钓令”,处罚上也从去年的劝阻、没收渔具等,变成今天的免职或立案拘留。“禁钓令”由景区管理处提供,由县政府审核通过,再以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的名义对外公开,看似“程序”都走到位了,但是其有悖法理的内容设置却让公众倒吸一口冷气。

没有法理依据的处罚方式,到底是地方干部一味的闭门造车、拍脑袋决策?还是仅仅是为了起到吓唬垂钓者的目的?不管怎样,政府依法行政、干部依法办事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既不能拿“不懂法”作为设置违法条款的挡箭牌,也不能拿国家的法律法规开玩笑。“禁钓令”不合法,必然引发公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质疑,同时也会对干部能否遵照法律法规办事产生疑虑。对违规垂钓的公职人员进行免职,对社会人员就进行立案拘留,也打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干部严于群众”是从严治吏的内在要求,这种“因人而异”的处罚方式也暴露出当地有关部门“任性决策”的弊病。

为了保护当地水源,给老百姓提供安全高质的水资源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偏离法规的道路,那么必然导致“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恶果,因为不合法,群众就可以不照办。但是反过来想,笔者认为,当地政府以越过法律界限的“禁钓令”来警示垂钓者,无非是想通过“一纸通告”达到保护水源的目的,似乎其中的懒政思想又显现出来了。

“禁钓令”无异于此前某地的发布的治理“婚闹”文件,其实,这些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的举措未必就能立竿见影。公民良好习惯的养成非一日之功,既需要监管部门的督查提醒,也需要日积月累的慢慢养成。相比之下,与其靠“一纸通告”来吓唬群众,不如加强人手,从不间断的巡视监察入手,以理服人、以法化人、以情感人,用干部的实际行动来保护良好的水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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