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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的规定]婚变遇上组织,谈情还是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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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监管干部在“八小时外”的表现,南京将对其建立“特别监督档案”。南京市委昨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2月3日《扬子晚报》)

不难想象,南京的该项《规定》出台是有原因的。近年来,领导干部养情人、包小三儿、通奸等新闻频频曝出,其实这都不是坏人变老了和老人变坏了的问题,而是网络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网络反腐成为揭发官员“情感问题”的主阵地。不仅严重败坏党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一个领导干部的通奸新闻能够把国家公职人员整体拉下水,破坏力之大。可以肯定的是,南京出台该项《规定》无疑是从最大程度上减少领导干部可能出现的“情感问题”。

有意思的是,在《规定》中对家庭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每年定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外,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发生重要情况,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组织部门”。也就说领导干部一旦发生婚变必须及时报告组织。至此,笔者不禁要问,婚变遇上组织,到底是谈情还是谈纪律?

按理说,婚姻和家庭属于个人隐私类问题,家庭问题更是“内部矛盾”,能否处理好关键还是看“内部调解”是否有成效。南京出台《规定》,将家庭问题纳入干部个人报告事项,而且必须是“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们不能说组织管得太宽,毕竟这样做能够防范领导干部个人作风腐化等问题。

但是这不禁让人对该《规定》产生种种质疑:领导干部将个人婚变报告组织,组织上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又是以何种方式应对婚变?如果单纯是为了登记备案,与民政局联手监督即可,大可不必如此兴师动众、劳神费力,此其一。如何定义“家庭发生重要情况”?如果两口子闹得即将分手,也就是情感问题,这时跟组织汇报,组织是跟领导干部谈情还是谈纪律?谈情不谈纪律,《规定》的意义何在,谈纪律不谈情人性又何在,此其二。该《规定》如何监管?领导婚变不报告,是靠揭发还是靠组织调查?这样又会对领导干部个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总不能把他们的最后一点隐私都揭开吧?领导干部也是人,不能因为是领导就非得剥夺人家的隐私权,此其三。

带着以上三个问题,笔者猜测,南京出台该项《规定》或许是为了博得领导和上级部门的“一笑”,其缺乏实际操作性和合理性。笔者以为,与其花样百出地搞备案、搞报告、搞档案,不如把时间和精力用于提升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引导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上来。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人”上,制度只能起辅助之用,只有让领导干部变被动为主动来提升德能勤绩廉,才能切实防范领导干部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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