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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丁乔:判决书出错,法院领导不能当“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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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出现了人名、金额、住址等文字表述错误多达12处。今天下午,记者从秀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做出补正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启动问责程序,责令承办法官在全院大会上作检讨。(4月13日《海南日报》)

笔者搜索发现,秀英区出具的这份判决书出现的纰漏,还不是“史上之最”。2013年8月,云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文书,让当事人哭笑不得,在法院文书中,儿子和女儿被写成了当事人的妻子,此外,文书中还有128个错字。一怒之下,当事人给云安县人民法院送去了一块名为“史上最粗心法院”的牌匾。相比之下,秀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只有”12处错误,与“史上之最”比起来,尚有距离。但是从出现的错误来看,实在太不应该了。

首先是最重要的名字被写错,“刘某桢”被写成了“刘某帧”;其次,是重要的金额被写错,“4500万元转让款”写成了“45000万转让款”,多一个零,意味着多了40500万元;“土地面积”也被错误地写成了“提到面积”,……我们可以用一句常说的话来“宽慰”秀英区法院:“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是反过来看这些纰漏之处,又令人感到错得不可思议。或许,不能简单用“粗心”这两个字就可以全然概况的。

要知道,法院判决书代表着国家法律,具有十分严肃、严谨等特点。而判决书的最终形成,并非是单靠某个人,需要严格把关、层层审核等多道工序,从普通法官到法院领导,需要经过多个人之手。按理说,在第一个人手上出现的错误,经过第二个人之手时是有纠正机会的,即便第二个人没有纠正完,第三个人还可以再纠正。尤其在名字、金额、住址等重要信息上的错误,应当是把关和审核的要点。

但是秀英区法院最终送给当事人的判决书中,仍然存在12处错误,笔者猜测有两个可能。要么是该判决书的初稿错误更多,经过层层审核之后,改正了一些,所以最后才“只有”12个错误。要么是从第一稿形成后,逐级送审的过程中,有关负责人根本没有仔细看、认真审,只管签字盖章,完全忽略了文书中的纰漏。所以,一份判决书中出现12处错误,不能责怪某个法官,全院都应当认真反思,尤其是领导干部。

初拟文书的法官确应承担出错的责任,但是法院领导把关不严,难道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吗?通报法官,让法官做检讨,给人的直观感觉是在找“替罪羊”。如果法院没有认识到,该事件属于整体性的过失,那么这种将严肃的判决书变得荒诞不经的事故依然会再次上演。找法官当“替罪羊”,也说明法院领导根本没有从自身找问题,如果每次都拿法官开刀,法院领导就成了“无责一身轻”的“局外人”。

一份严肃的法院文书变得荒诞不经,暴露出的是法院有关领导履职尽责不够到位,体现的是法院工作不够严谨。要通报批评,法院领导应该位列问责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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