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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丁乔:诚信建设不能止于“诚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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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决定,将1月9日设立为义乌市“诚信日”,市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组织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征集市民意见,大多数市民认为1月9日寓意为“一言九鼎”,将“诚信日”设在1月9日更能体现诚信精神的内涵。(2月14日新华网)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以及文明程度的不断攀升,人们对诚信的呼吁也越来越高,对失信行为的痛斥也越来越深。构建一个诚信的社会,成为我们当前一个共同的话题。但是就目前来说,诚信社会建设大部分止于呼吁、倡议和谴责等层面,缺乏统一的失信行为处罚机制。

通过搜索,笔者发现“诚信日”并非义乌独有。早在2007年,洛阳便将11月22日定为“诚信日”,取义于11月22日的谐音,“一是一,二是二”,今年,洛阳也将迎来第9个“诚信日”。而今年,温州也将迎来第15个“8·8诚信日”;河南也将11月22日定为“民间诚信日”。

诚信社会建设是一个过程,的确需要设立一个“闹钟”来提醒大家,这个“闹钟”就是“诚信日”。但是“诚信日”的设立,其意义并非只在那一天提醒公众需要恪守诚信,而是通过这种形式让大家知道诚信的重要意义,要把每一天都当成“诚信日”。因此,恪守诚信不应只在“诚信日”,我们有关部门对诚信社会的建设,也不能止于成立“诚信日”,需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

在倡导恪守诚信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对失信行为的处罚。近年来,随着“不扶不扶”的讨论和争议持续升温,伴随而来的是关于失信行为的处罚。“倒地哥”能在全国各大城市成功“倒地”,博取路人同情,换来钱财,警方却因为取证难和取证成本大,而止于对“倒地哥”的处罚,社会爱心也正是在这种毫无节操的诚信透支下,一点一点被啃噬,长期以往,还有谁愿意去相信?

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各地各部门都有特色。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国家将公务员考试中出现的作弊等失信行为纳入刑事处罚。有的地方也探索建立了诚信管理体制,各有千秋。不难看出,这些失信管理体制,大部分都是其它管理机制的附加条件;或者都是地方出台的机制,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我认为,我们当前需要的是一套国家顶层设计的适用于全国各地的诚信管理体制。

“诚信日”的设立,仅仅是我们构建诚信社会的开始,诚信社会建设不能止于“诚信日”,在公众自我约束能力还不够的时候,我们更需要诚信管理机制。但是有总比没有好,至少也说明,我们都在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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