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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网商“先涨后降”?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2015年“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这是其发布的首个“双十一”信用评价报告。《报告》指出,大部分促销商品都趋向接近2015年最低价,但在750多万件促销商品中,仍有过半比例的商品出现了事先提价、当天降价的情况,部分甚至提价高达200%以上。其实,“双十一”“先涨后降”的“把戏”已经不是新闻,但有过半比例的商品“先涨后降”还是让人大跌眼镜。应该如何治理这种乱象,继而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普通消费者,如何避免网商“先涨后降”的陷阱?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相关意见建议。 将问责的板子打在电商平台身上 经过各大电商多年来的策划,如今“双十一”已经成为大型促销活动的典型和代名词,消费者也形成了在此类促销活动期间抢购商品会特别划算的印象。然而,事先提价,当天降价的策略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欺诈行为。笔者认为,为有效打击此类大范围出现的虚假促销行为,着力点在于规范提供经营平台的各大电商。只要对电商平台实行严格监管,将问责的板子打在电商平台身上,要求其承担起监管经营者的主要责任,就可有效避免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经营者事前提高价格,在促销当天降价,且以提高后的价格为降价基准,等于变相扩大了降价幅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起到欺骗误导作用,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虚假广告或欺诈行为。也就是说,该行为既可能违反《广告法》,又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享有“退一赔三”的权利。最高法在已经发布的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中也明确,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也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尤其是,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制作者明知或应知为虚假广告依然制作或发布的,不仅应该与广告主一同承担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而且可能受到吊销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网络交易平台虽然不是真正的广告发布者,但仍然应承担与广告发布者相同的监管和审查责任。这是因为:其一,商品数据和价格数据均由电商平台掌控。对经营者在网店或商品页面发布的任何广告,电商平台均有能力监测,通过设置关键词等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及时发现违规、虚假广告并及时制止。事实上,现今网络上流行的比价软件往往能够显示商品一段时期的价格走势,说明电商平台也有类似的技术水平。其二,电商平台是“先涨后降”虚假广告的受益者。通过虚构原价造成的大幅度降价假象,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增加浏览量和现金流,在经营者获取收益的同时,电商平台必然也获利不菲。而即使经营者赔本赚吆喝,电商平台也依然能够稳赚不赔。 总而言之,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就应该承担责任,方显公平正义。除了自营电商应该承担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应该对入驻商家的此类行为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唯有将问责和处罚的板子打在财大气粗的电商平台身上,即在处罚违规的商家时一并处罚电商平台,才能倒逼其履行监管、监测责任,制止甚至剔除违规商家,避免大规模“先涨后降”现象的出现,进而形成诚信经营,不欺不诈的网络市场环境。 让“先涨后降”的石头砸商家的脚 这份信用评价报告比较全面,不仅涉及网商还涉及实体店。问题是,只是通报,只是分析,只是提醒,有什么意思?无非又是花拳绣腿。马上就到春节了,又是商家促销的好时候了,这种“先涨后降”的乱象是否还会依然上演? 类似的分析报告,何止是发改委在做?工商部门做过,质检部门做过,物价部门做过,消费者协会也做过。去年做过,前年也做过。正是因为“做过了也就做过了”,才有了“先涨后降”的年年岁岁花相似,只不过是被欺骗的消费者岁岁年年人不同而已。 “先涨后降”就犹如一块违法的石头,只有让搬起这块石头的商家,砸到自己的脚上,他们才能感到疼。感到疼了,他们才不敢如此嚣张。这种欺骗行为的出现,不是商家太任性,不是我们太无知,而是监管部门太温柔。如果说,每一次数据分析之后,善意提醒之后,不是不了了之,而是严厉进行处罚,试问商家还能把“先涨后降”演成电视连续剧吗?还能没完没了吗? “先涨后降”是明显的商业欺诈,而有关部门的定性依然是“信用评价”,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信用问题了。终结“先涨后降”的欺骗行为,不能指望消费者自己去提高警惕,而是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打击的力度。奇怪的是,监管部门已经习惯了每一次销售黄金期之前的,开开会议,搞个承诺。还记得2015年“双十一”的时候,监管部门再次邀请商家坐在一起畅谈如何造福消费者,各商家一致表示会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但是,会议之后,承诺之后,回去之后也就抛在脑后了。 既然有了庄严的承诺,那么在事后发现问题,就应该依据承诺的内容进行查处,对于不按照承诺实施的商家,就应该严厉打击。眼下,很多部门都负责市场的监管,却由于都该管都不愿意管,而放纵了商家的这些丑恶行为。工商部门没有权力查处?物价部门没有权力查处?消费者协会总是当老好人? 每逢商品销售的黄金期,都会有促销活动。这种活动对于消费者有好处,对于商家也有好处,本来是双赢的事情。遗憾的是这种双赢的事情却因为“先涨后降”成为双方的伤害。《2015年“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的一纸分析,能让马上到来的春节不出现这种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 监管部门可挥舞起“三把剑” 过去的事就过去了,我们可以既往不咎,但是,我们必须汲取教训,必须保证马上就要到来的春节不要再上演“先涨后降”的怪相。 如何保证呢?笔者认为,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挥舞起三把监督之剑。 第一把,价格监督之剑。就是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现在的大数据技术,对所有的电商价格进行监督,只要发现销售黄金期突然涨价,就要进行曝光,进行处罚。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建立互联网+价格监管平台,这不应该是难事。我们的物价管理部门应该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了,否则,电商价格就会成为监管空白。 第二把,及时处理举报之剑。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发挥网友的监督力量,一方面可以调动网友举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对不法电商形成震慑。我们的工商监督管理部门有必要公开承诺处理时间,有必要公开承诺处理不及时的责任追究机制。互联网时代是速度的时代,我们处理问题必须有速度意识,拖拉工作作风在互联网时代再也不能存在了。 第三把,诚信疏导之剑。就是我们的监管部门不能光监管,还必须担当起诚信教育疏导电商的责任,应该提醒电商,诚信是市场的灵魂,不诚信,监管要发威,消费者要抛弃,最终,是自己给自己设计一个“陷阱”。 春节马上就到了,我们的一些电商肯定又要“大展宏图”了,不过,笔者想提醒电商,大展宏图可以,但是不要“磨刀霍霍”向消费者,这样做是自毁门面。同时,笔者也呼吁我们的监管者,春节前后应该“磨剑霍霍”向违规者,为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为我们的春节文明秩序保驾护航,当然,这也是为我们电商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将失信网商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面对发改委的首个“双十一”信用评价报告,或许很多不尽人意的情况都在预料之中,通过去年又一个轰轰烈烈的“双十一”网销大战,实际情况除了总成交额有所提升,其它方面并不比往年改观多少,包括虚标价格、“先涨后降”、物流不畅、维权难度大,等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暴露无遗。     然而,去年与往年不同的是,在“双十一”之前,国家发改委同15家电商平台之间还签订了《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用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从发改委发布的《报告》显示,似乎《提醒书》的作用几乎没有发挥出来。“双十一”已经过去近两个月,其间又经历了一个“双十二”,尽管迎来很多网民的抱怨,但是依然难改“剁手”之现状。抱怨归抱怨,不过我们依然期许,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切实改善网购环境,不断提升网商的诚信指数。     通过《报告》我们可以看到,去年“双十一”网购出现的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价格欺诈,通过虚标价格等手段设置价格陷阱,假以“低价”之名销售产品,表面上看是“降价促销”,实际上是“提价销售”。二是失信案件集中,主要体现在电子产品、服装鞋袜和家电产品等领域,失信案例占比分别达35.28%、23.97%和12.31%。三是差评有所提升,商家服务质量与网民预期落差大,物流不及时,大部分网民五天之内难以收到货物。     其实这些问题年年都会发生,而且也会随着逐年成交量的攀升越演越烈,只不过去年发改委通过监测,掌握了很多详实的数据和实例。比如,“双十一”当天的促销价格中,有53.6%的商品实际上是上涨的,实质性下调的只有34.6%,畅销商品“先涨后降”的情况占到了惊人的75.52%。看了这些数据,不知道多少网友会心塞:说好了是降价的呢?     此前有评论指出,网购最输不起的就是诚信。然而在一次次的网购中,诚信却偏偏成了众矢之的,成了网购活动中最短的短板,到底是什么原因呢?网商违背诚信理念从事经营活动是最主要的,电商平台监管不力也为网商屡屡失信创造了机会,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实质性的处罚,恐怕也是失信网购的成因之一。     “先涨后降”的欺诈式网购,同“天价虾”比起来相差无几,但是为何“天价虾”老板就受到了处罚,而失信网商却能逍遥自在呢?我们相信发改委的《报告》是在告诫消费者警惕价格陷阱,但我们更期望该《报告》能作为处罚失信网商和电商平台的依据。如果说电商平台因利益驱使而放松对网商的监管,那么工商、发改等相关部门就没有理由放任网商任性欺客、宰客。     网民年年“双十一”受欺诈,“双十一”老问题年年复发,究其根本原因,是国家管理部门诸如“约谈”、《提醒书》之类的倡议机制没有形成强制性的措施,因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网络购物环境。笔者认为,《报告》已经将问题摆在眼前,然后就是兑现处罚的问题,必须对电商平台的监管不力和网商的欺客行为惩之以戒,大可以将失信网商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淮北文明网、环球网、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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