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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才是方向]保护文化旅游,不碍观瞻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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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北京路文化旅游区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文化旅游区内禁止在户外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规定一出,引发了广大街坊的热议,究竟衣物是否属于“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11月3日《信息时报》)

保持市容市貌本是一件对百姓有利的好事情,可以让市民在舒适、干净、整洁的环境中生活,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关于禁止在公共场合晾晒衣物,各城市都有相关规定。例如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广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区管委会拟定《办法》,以此加强对文化旅游区整体环境的保护,既让市民有个舒适的居住环境,也让游客真切体会当地文化魅力,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对于《办法》中,“禁止在户外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引来了街坊争议,不少市民对《办法》不买账。

有市民认为,居住条件有限,把衣物晾晒在户外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有市民认为,“有碍观瞻的物品”需要细化,比如把普通衣物和内衣内裤分开。对于市民的争议,广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区管委会的回答是:只要是不影响公共环境就行。但是对于内衣内裤是否属于“有碍观瞻的物品”范围,有关负责人不置可否。

笔者认为,该《办法》大有可完善的空间。以一般人的眼光看,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虽然一定程度上也有损市容市貌,但是对于居住条件差的市民,对于只有20平米的业主而言,家里已无容纳之处,不在户外晾晒衣物,难道非要把湿漉漉的衣物晾在屋内发霉发臭?如果把内衣内裤挂在户外,的确有碍观瞻,影响市容市貌,游客看起来也不雅观。但是在这方面,《办法》缺乏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有碍观瞻”的界定,不宜“一棒子”打死、“一根标尺”量到底,当结合市民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如果一味的将一般衣物纳入“有碍观瞻”范畴,势必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虽不碍观瞻,却有碍生活,执行起来也困难,如此,《办法》就会沦为一纸空文。

如果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规范户外物品晾晒,明确哪些有碍观瞻、哪些不碍观瞻,哪些地方可以挂、哪些地方不可以挂,这样市民执行起来就游刃有余。给文化旅游区一张干净的“脸”,也给市民生活创造便利,既可以赢得游客的良好口碑,又可以获得市民的广泛认同,一石二鸟,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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